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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物品入境免税额是多少

2017-09-10 浏览量(2304) 来源:易出口


目前,我国居民以商务、旅游、邮寄等方式,将境外物品带入境内,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个人携带
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同时,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这20种应当征税的商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5号》的规定包括:
1、电视机
2、摄像机
3、录像机
4、放像机
5、音响设备
6、空调器
7、电冰箱、电冰柜
8、洗衣机
9、照相机
10、复印机
11、程控电话交换机
12、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13、电话机
14、无线寻呼系统
15、传真机
16、电子计算器
17、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
18、家具
19、灯具
20、餐料(酒、饮料,水果,调味品,水产品、肉禽蛋菜,乳制品)

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2016年第19号)的规定,“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 8000元人民币。”

二、邮寄
即通过物流或快递公司,将个人用品从国外邮递入境。
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的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同时,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跨境电商
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个人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全年为人民币20000元,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暂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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