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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务服务 出口退税 专业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2017-12-24 浏览量(972) 分享:

服务区域: 上海
服务类别:退税 >
价格区间:12-20
有效期至:2021-12-31
服务业务:针对上海各区县中小型企业财务代理、会计代理、 记账报税、网上申报及税控打印机购买等财务外包服务
退税类型:出口退税
计算方式:免抵退 免退
服务方式:代理

详细描述 用户评价()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上海精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企业代理记账、商业服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记帐、财务咨询、财务外包、会计代理、财务代理、出口退税、纳税申报、兼职会计、兼职财务、纳税筹划是上海精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主营产品。上海精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注册的企业。上海精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雄厚的实力、合理的价格、优良的服务与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上海精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热诚欢迎各界前来参观、考察、洽谈业务。

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并经***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常年代理业务

1、代理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代理企业纳税情况自查及清算各种税款业务;

2、代理企业整体税务安排、投资项目税收评估,代理

制作涉税文书。

3、建立企业纳税核算体系用办税制度,为企业设计财务制度。

4、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及企业间兼并、收购工作,代理设计经营管理制度。

5、为企业提供报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议。

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业务。

专项代理业务

1、代理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及注销手续;

2、代办减税免税、代理行政复议,协调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3、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代办报批手续;

4、代理企业财产损失鉴证,代办报批手;

5、代理或协助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

6、代办一般纳税人认定;

7、代理出口退税业务;

8、代理集团申报提取管理费;

9、代理申报研发费;

10、委托人要求的其他代理业务。

担任常年税务及会计顾问

1、提供日常财税知识咨询,包括电话咨询、上门咨询、网上咨询。

2、指导或协助企业办理日常涉税事项;

3、协助或指导企业进行财税知识培训,免费参加所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4、定期组织客户参加税务咨询列会;

5、每月发放一期《税务咨询信息》,每年赠送《企业财税法规汇编》。

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目前

,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三类。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具备条件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一是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证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二是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三是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是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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